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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I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电信产品进网许可证
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信息产业部制定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信息产业部的规定。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附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申请进网许可证应该提交的资料
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情况介绍;
(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审核报告;
(五)电信设备介绍;
(六)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
(七)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提供信息产业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八)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新产品应当提供总体技术方案和试验报告。
此外,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新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的电信网上或者信息产业部指定的模拟实验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试验,并由试验单位出具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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